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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 | 关于发布我省城市轨道交通专业工程人工价格指数和台班价格指数的通知

粤标定函〔2022〕43号

各地市工程造价站(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有关要求,探索发布工程造价指数指标,引导市场竞争定价,结合我站采集的城市轨道交通专业工程市场主要劳务用工价格和建材市场价格信息,经组织评审,现发布我省城市轨道交通专业工程人工价格指数和台班价格指数,为市场各方主体开展造价管理提供参考。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工价格指数和台班价格指数

(一)人工价格指数见下表:

1.png


(二)台班价格指数见下表:

2.png


二、适用范围

人工价格指数、台班价格指数分别适用于我省城市轨道交通专业工程造价成果中人工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的计算、调整和确认活动。本通知所指的城市轨道交通专业工程范围是指《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第一、二、三、四、五册包含的工程内容,其他专业及附属房建市政等工程另行发布相应的价格指数。

工程项目所在地有发布地区价格指数的,按地区价格指数调整费用,未发布价格指数的均按照全省统一价格指数调整费用。

三、应用规则

根据不同的计价方式,价格指数应用公式与规则如下:

(一)定额计价方式的价格指数应用规则

以《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为依据,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编制造价成果时,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与定额基期的价差可应用价格指数按以下公式计算:

△P = A × ( Ft/F01)

式中:△P——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价差;

A——定额人工费(或定额施工机具使用费);

Ft——确定造价成果时的人工(或台班)现行价格指数。

其中,采用定额编制概算、预算时,Ft为确定概算、预算时的价格指数;采用定额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或标底时,Ft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价格指数;

F0——基准日价格指数,定额计价时为定额编制期的人工(或台班)价格指数,目前以100表示。如合同约定允许价格超过一定波动幅度后才能调差的,基准日价格指数应予以考虑此波动幅度系数。

施工机具台班的人工费包含在台班单价中,台班价格指数已经考虑其价差因素,不得再按照人工价格指数调整。管理费、利润、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增值税等相关费用的计算基础包含人工费用、施工机具使用费用的,其中的人工费用和施工机具使用费用价差列入计算基础参与相关费用的调整计算。

(二)清单计价方式的价格指数应用规则

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1-2013为依据,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编制造价成果时,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价差可应用价格指数按以下公式计算:

△P = P0×B× ( Ft/F01)

式中:△P——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价差;

P0——约定的计量周期中承包人应得到的不含税合同价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不计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变更及其他金额,也不计在内,但按中标价的人工、机具台班单价计算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应计算在内;

B——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占不含税签约合同价的权重;

Ft——计量周期人工(或台班)的现行价格指数;

F0——基准日价格指数,如合同约定允许价格超过一定波动幅度后才能调差的,基准日价格指数应予以考虑此波动幅度系数。

1.约定权重

1)发包人可根据类似工程造价数据和市场价格水平,或者参考定额计价方式计算的造价成果确定拟发包工程中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占不含税造价的比例作为占不含税签约合同价权重。招标工程的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权重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布,投标人有异议的,应提供自身收集的数据,在投标前提请发包人澄清或修正。非招标工程的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权重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签订时确定。

2)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权重经确定后即为合同条款,不论中标总价所包含的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金额大小,均按此权重计算不含税签约合同价中可调的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基数。

3)工程变更导致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的权重不合理时,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调整。

4)已中标或签约工程的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权重,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未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参考不含税最高投标限价的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权重确定,非招标工程参考不含税预算价的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权重确定。

2.价差在相关费用的处理

人工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价差汇总列于不含税签约合同价之后,只计算增值税。管理费、利润、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等相关费用的计算基础包含人工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的,人工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的价差不列入相应计算基础中。

(三)招标工程的基准日价格指数,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价格指数,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非招标工程为合同签订前28天的价格指数。

(四)计量周期因市场价格波动导致形成多个价格指数数值的,可采用计量周期内的价格指数算术平均值,或价格指数与相应已完工程量的加权平均值,或主要用量施工期间的价格指数作为调整公式使用的现行价格指数。发承包应约定采用何种方法,或不同情况下采用方法的优先顺序。

(五)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指数,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指数,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六)采用清单形式但其综合单价以定额组价确定的造价成果,如以定额为编制依据、清单为表现形式的概算、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按照(一)定额计价方式的价格指数应用规则执行,但中标后的合同价格则按照(二)清单计价方式的价格指数应用规则计算价差。

三、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城市轨道交通专业工程的人工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调整方法,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调整,没有约定的不作调整。

执行中,如有疑问,请将问题发至邮箱gdszjgg@126.com,我们将汇总整理后予以回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3月14日